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HS编码1-8章的500多种产品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是参与区域经济合作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自2005年7月20日起,根据2004年11月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与东盟全面开始关税减让。除少量敏感产品外,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按照《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时间表,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项下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彼此货物通关时可享受自由贸易区关税税率。此次降税平均关税优惠幅度约为5%,最高降税幅度可达40%。至2010年,中国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6个东盟成员国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建成自由贸易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4个东盟新成员国将享受5年的过渡期,至2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规定,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只有持出口缔约方政府机构签署的原产地证证明方可享受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优惠待遇。我国出口东盟货物在东盟通关时,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原产地证书)可获得关税减免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