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贸易类旧机电产品核查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简化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服务重点项目,促进国外产能转移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四类特殊贸易类旧机电产品通关速度,确保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核查工作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地区四类特殊贸易形式进口旧机电产品(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国内结转)入境核查工作的具体执行过程。
1.本规定所指出境维修复进口旧机电产品系指出口维修后返回的旧机电产品;
2. 本规定所指暂时出口复进口旧机电产品系指在海关办理暂时出口手续后返回的旧机电产品;
3. 本规定所指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指质保期内、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
4. 本规定所指国内结转旧机电产品指该货物已经在国内使用,监管期满后需要重新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旧机电产品。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
上述四类特殊贸易形式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入境核查,应向辽宁局机电处提交以下资料:
1、《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申请书》(见附件1);
2、《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两份(见附件2);
3、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需提供出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口为法检的也可提供出口报检单或通关单复印件备查。
4、国内结转需提供当年进口时的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签证及后续监管
1、辽宁局机电处核查相关申请书及随附证明材料的一致性、真实性,如确属上述四种情况之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表》(附件3)。
2、申请人凭“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办理相关通关手续。
3、经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一致、不真实,或申请人无法提供正本的情况下,应要求申请人按规定办理进口旧机电备案手续。
4、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上述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的现场验证工作,发现与书面核查情况不符的,应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辽宁局机电处。
附件:1、《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申请书》
2、《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3、《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表》
附件1 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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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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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注册地址/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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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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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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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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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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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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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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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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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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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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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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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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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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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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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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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产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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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产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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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产品启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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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产品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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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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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产品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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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
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出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
出口报检单 出口通关单复印件
当年进口报关单及复印件 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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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口旧机电特殊贸易类核查种类 |
出境维修复进口 暂时出口复进口 出口退货 国内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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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声明:
上述填写内容及随附单证正确属实,如未能做到,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皆由我公司承担。本人(单位)接受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的最终审批意见,并遵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单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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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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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意见 |
□情况属实,准予办理。
□因 ,不准予办理。
□其他: 。
经办人:
主管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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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